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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学标兵(新秀)遴选暂行办法(修订)》《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修订)》已经校长办公会2019年第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福建中医药大学教学标兵(新秀)遴选暂行办法
(修订)》
2.《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修订)》
(此 页 无 正 文)
福建中医药大学办公室
2019年5月23日
为遵循“以本为本”,落实“四个回归”,充分调动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发挥教师教学改革的能动性,通过教学标兵(新秀)遴选,培育一批爱岗敬业、爱生如子、爱校如家的教学能手,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报条件
(一)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
(二)切实履行教学岗位职责,严格执行学校教学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教研室开展的各项活动,潜心教学,关爱学生。
(三)申报“教学标兵”的教师须具有10年及以上教龄,且近3年平均每年给本科生直接面授120学时以上;申报“教学新秀”的教师须具有3年及以上教龄,且每年给本科生直接面授180学时以上。3年期间,若有外出学习或正常产假,可按实际情况测算。
(四)应是更新教育教学理念的先行者,创新教育教学方法的引领者,在学术研究与教改实践,指导学生参加各类标志性竞赛方面取得较好成效。
(五)近3年未出现教学责任事件,未受学校通报批评或处分,参与遴选的当年,有承担本科授课任务。
二、遴选程序
(一)可由教学单位推荐或个人自荐,个人自荐应附1个以上授课班级20名以上学生联名推荐。
(二)申报人应认真如实填写申请表。由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申报者综合情况,进行讨论表决,提出候选人名单。
(三)学校公布候选人及其当年为本科生授课安排情况。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校院督导组专家、校领导、行政管理人员、同行、学生代表及校外专家随机听课并评分。
(四)学校组织候选人开展教学观摩及教学基本功竞赛,观摩时间及内容由候选人选择;教学基本功竞赛一般安排在每年的12月份。
(五)学校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综合随机听课、教学观摩和教学基本功竞赛等情况,表决产生新一届标兵(新秀)初步人选。并审议表决已连续两届获得“教学标兵”的教师是否授予“教学成就奖”荣誉称号。
(六)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就以上人员的“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等情况征求党委教师工作部、纪委办意见,采取一票否决制。
(七)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将遴选结果呈报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公示。
三、奖励和权利
(一)对遴选出的“教学标兵(新秀)进行表彰并颁发荣誉证书。
(二)被评为“教学标兵”和“教学新秀”期间,在完成教学任务基础上,按学校绩效管理相关文件规定标准给予奖励津贴。
(三)被评为“教学标兵(新秀)”,当年绩效考核可直接确定为“优秀”,且不占部门指标;可优先晋升、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可优先推荐参加省级教学名师评选;可优先出国讲学、参加国内外培训和学术会议。
(四)连续2届获得“教学标兵”荣誉的教师,可考虑授予“教学成就奖”,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教学新秀”达到“教学标兵”申报条件后自动进入“教学标兵”候选人名单。
(五)如“教学标兵”身体条件允许,可参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延聘。
四、其他
(一)“教学标兵(新秀)”每两年遴选一次。在坚持评选标准的基础上,每届遴选“教学标兵”1-4名、“教学新秀”2-8名。达不到标准,可暂时空缺。
(二)凡“教学标兵(新秀)”触犯党纪国法,或违反校规校纪,出现Ⅱ类及以上教学责任事件,取消相应称号及之后待遇。
五、附则
(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
福建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
项目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的规范管理,保证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和经费的有效使用,不断提高学校教学改革与研究水平,鼓励广大教育工作者开展教育教学理论与实践研究,推进教学内涵建设,提升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总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准确把握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中医药人才成长规律,以“以本为本”和“回归常识、回归本分、回归初心、回归梦想”为基本遵循,围绕“一流本科教育、一流专业建设、一流课程建设”,开展“学校办学定位、教育思想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学科专业建设、课程体系改革、教学内容、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改革、教材建设、实践教学改革、教学基地建设、教学质量监控体系建设、教学管理”等研究。
二、申报条件
(一)学校教职医护员工或实践教学基地人员,能实质性承担研究工作,组建合理研究团队,可根据当年发布的项目指南,进行申报。
(二)每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限报一项,除负责人外,参加者一般不超过8人,并实质性征得当事人同意。
(三)项目组成员具备研究所必备的业务水平和研究能力,有必要的工作积累、研究条件和时间有可靠保证。
三、相关要求
(一)校级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每2年申报一次,一般在4-5月份;由各单位统一报送,不受理个人申报。
(二)申报者应如实规范填报材料,申报书页数不得调整,表格不能错位,有字数限制的一般不得超过10%,并注意字体、行间距的整体协调度,字体差异,最多浮动一号。若出现3处及以上不符合规范或明显错误,不予评审。
(三)申报者应保证没有知识产权争议,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个人两次申报资格,已获准立项给予撤销。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者应结合自身实际和研究专长,在合理论证并制定可行研究方案基础上,自拟申报题目,按要求填写申报书,并上报所在单位。
(二)所在单位按规定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签署意见,对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管理任务等作出明确承诺。
(三)学校根据项目申报情况,采取必要回避制度,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立项正式公布之前,评审专家不能擅自透露评审结果。
(四)根据专家评审情况,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重点项目应是适应时代要求,具有先进理念,采用现代化手段,在人才培养等方面具有推广价值,能产生良好社会效益、体现较高理论水平、涌现理论成果的研究项目,参照省级教育教学改革项目申报限额量给予立项,每项资助2万元经费;一般项目控制在立项申报总数的60%左右,每项资助0.5万元经费。根据教学建设需要,除直属附属医院外的实践教学基地可设部分自筹经费类项目。
(五)专家评审后,学校公布立项项目及资助金额。
五、组织实施
(一)项目实行负责人负责制,把握项目的总体水平和研究、实践进度,统筹安排项目研究经费。
(二)项目批准立项后,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项目组成员、题目、预期成果等。若因工作变动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需要调整或中止项目研究的,必须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上报。
(三)经费开支应严格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相关政策执行。项目结题验收三个月内完成经费使用,逾期未使用的经费,学校有权收回。
(四)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原则上不予延期。研究周期从立项通知下发之日起算。到期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结题验收申请表和成果复印件等相关材料,申请结题。
(五)非特殊因素而逾期未能结题的项目,学校将直接回收项目经费,并不予出具该项目相关证明,且负责人不能参与下一轮教改项目的申报。
(六)项目申报时,学校发出上一轮项目完成情况通知。
六、附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福建中医药大学校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管理。国家级、省部级教学改革项目管理按上级相关文件执行。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
(三)本办法由教师教学发展中心负责解释。